全国服务热线

新闻资讯

联系我们

地址:
联系电话:
邮箱:


当前位置:淮安讨债 > 新闻资讯 > 行业新闻 >

行业新闻

郭某涉嫌虚开征专用讨债要账案

作者:admin 时间:2019-04-23 14:10   
【案情简介】
 
2007年6月,某热电公司面临电厂的认证,根本建立完工的验收等项工作,有关费用需求变通处置。为了获得国度电力部门对脱硫工程的认证,保住脱硫电价,热电公司经过增加耗费石灰石粉的数量来获得认证。为此,公司总经理被告人郭某与班子成员,在班子会上经过磋商决议,经过多开石灰石粉购物**的办法变通处置,以此来获得认证。会上决议由公司副总被告人陈某详细担任办理。尔后,陈某找到四海公司总经理李某,先后从四海公司和鑫茂源公司,开具了62组***专用**,价税合计620万元,税额49.1万元,入账并抵扣税款。热电公司与四海公司签署了620万元的购置石灰石粉的合同,支付给四海公司620万元。之后,热电公司又提回400万元用于工作。四海公司和鑫茂源公司分别依照税率为13%,税额27.6万元(22组),以及税率为6%,税额21.5万元(40组)交纳了税款。
 
为了补偿620万元的石灰石粉合同,热电公司开据620万*****后,又于2008年10月,经被告人郭某同意,又与四海公司撤销后新设立的鑫晨公司签署了608万元的石灰石粉购销合同,作为620万元合同的补充和持续。2008年7月,此事在有关指导的注重下,**机关停止了妥善处置。一是及时补交了税款和罚金580多万;二是**了剩余的84.5万元;三是责令下不为例。鉴于当时620万元***专用**的事情曾经处置终了,热电公司与鑫晨公司的608万元的石灰石粉合同才停止了单独结算。
 
公诉机关以为,热电公司在没有任何实践业务状况下,为本人虚开***专用**62组,价税合计620万元,税额49.1万元,已入账并抵扣税款。四海公司在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状况下,虚开22组*****,税率为13%,税额27.6万元,价税合计240万元,已入账并抵扣税款。鑫茂源公司在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状况下,虚开40组*****,税率为6%,税额21.5万元,价税合计380万元,已入账并抵扣税款。被告单位热电公司及主要义务者郭某等四人在没有实践业务发作的状况下,虚开***专用**,冒犯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则,其行为构成虚开***专用**罪,向****提起公诉。
 
 
 
【辩护思绪】
 
本案盘绕有罪还是无罪的问题,诉辩双方分歧较大,辩护人盘绕三个关键问题展开辩护。第一,是虚假买卖,还是真实买卖?第二,是为了骗税,还是为了业绩?第三,是立法**,还是适用的误区?辩护人紧紧抓住构本钱罪必需具有骗取国度税款的目的和客观成心的重点,有理有据的论述了观念,强调认定立功必需坚持主客观相分歧的定罪准绳。本案就只要“虚开”行为,没有骗税的成心和结果,不构成虚开***专用**罪。
 
虽然本案没有宣布无罪,但辩护意见很大水平上影响了**的判决,最终**没有判实刑,而是判处缓刑。
 
 
 
【辩护词】
 
审讯长、审讯员: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承受被告人郭某家眷的拜托,指派我们律师担任被告人郭某的一审辩护人,为郭某涉嫌虚开***专用**罪辩护。现就本案的定性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用。
 
辩护人以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构成虚开***专用**罪,短少事实和法律根据。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构成虚开*****罪事实不清,证据缺乏。
 
辩护人以为,有以下三个事实请法庭查清予以认定。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与公司班子成员决议虚开**的事实不清。
 
金山公司班子在研讨虚开**时,依照金山公司的内部请示请求,郭某特地请示了上级公司,即沈阳金山能源有限义务公司的指导。在得到上级公司指导同意后,金山公司才布置人员施行的。这阐明,没有上级公司的同意,金山公司是不能自行决议此事的。公诉司机关认定郭某对此承当全部义务,短少事实和法律根据。
 
2、本案曾经于2008年7月做出过处置,不应当再提**讼。
 
关于触及本案的开**问题,当时在阜新市**有关指导的注重下,**机关曾经停止了妥善处置,做出三项处置:一是及时补交了税款和罚金58多万;二是**了84.5万元;三是责令下不为例。阜新市**有关指导在全市中层以上干部大会上也公开做出了阐明。鉴于当时620万元***专用**的事情曾经处置完了,金山公司与鑫晨公司的608万元的石灰石粉合同才停止了单独结算。但2010年3月,又重新提起此案,进入审讯程序并不妥当,这一点法庭应当予以认定。
 
3、金山公司和被告人郭某所开*****项下事后发作了真实货物买卖。
 
依据法庭调查和质证,金山热电公司开据620万元*****后,于2008年10月,经被告人郭某同意,为了补偿620万元的石灰石粉合同,又与阜新鑫晨矿业机电修造有限公司(简称鑫晨公司)签署了608万元的石灰石粉购销合同,这是前述620万元合同的持续,并且曾经实践实行。对此,法庭调查中曾经得到证明。
 
一是鑫晨公司是原四海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海重新设立的公司。李某海是由于原来与金山公司签署合同的四海公司称号不妥,才撤销了四海公司,重新设立了鑫晨公司,与原来的四海公司完整具有承袭性和关联性。没有四海公司的注销,也没有鑫晨公司的设立。对此,李某海、苗某在法庭上供述完整分歧,应当予以认定。
 
二是李某海设立鑫晨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继续与金山公司实行石灰石粉合同,对此,李某海和苗某在法庭上供述也完整分歧。
 
三是金山公司与鑫晨公司签署的608万石灰石粉合同目的,就是要实行620万的合同,是620万元合同的持续,并且合同曾经实践实行。
 
四是关于608万石灰石粉合同的实行时间,是合同双方商定的事项,法律没有**性规则。合同法明白规则,签署合同和实行合同的时间,是当事人意志自治的准绳。对此,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苗某证明,陈某峰容许开完**就让我们给金山供给石灰石粉;马某某也证明,签署620万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以后让四海公司为金山公司供给石灰石粉。
 
由此可见,该石灰石粉收买合同持续实行的事实标明,事实上,该**项下实践上后来曾经发作了真实的货物买卖。即在先前施行了虚开行为后,又实践实行了与该**相关的货物买卖。
 
二、被告人郭某客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度税款的成心和目的。
 
被告人郭某在公司班子会上同意虚开***专用**具有两个目的:
 
第一个目的是:为了增加停业额,获得国度电力部门对脱硫工程的认证,到达购置石灰石粉的数量认证请求,保住脱硫电价。
 
第二个目的是:为了提出400万现金,用于迎来送往工作中不益处理的账目费用。对以上两个目的,公诉机关在公诉词中也曾经予以认定。除此,没有其他目的。
 
因而,从事实和证据上完整可以证明,被告人郭某在公司班子会上同意以出钱交纳税款的方式开具*****,客观目的并不是为了骗取国度税款。完整是为了保住企业的正常运营,挽救金山公司。所以,认定被告人郭某构成虚开***专用**罪,短少构本钱罪的客观要件。
 
三、本案客观上没有给国度形成实践税款损失。
 
被告金山公司虚开*****后,于2008年7月,在市**有关指导的注重下停止了妥善处置,及时补交了税款和罚金,合计5,842,273.27元。由于得到了脱硫工程的认证,保住了脱硫电价,使其上缴税收增加了近千万元。因而,从实践处置的状况看,客观上不只没有给国度形成实践税款损失,而且多缴税金千万元。
 
四、正确了解虚开***专用**罪的根本特征,依法妥善处置好本案,有利于企业和阜新经济的开展。
 
由于《刑法》第205条的立法表述不够明白,致使司法理论中直至理论界对该罪的立功构成的了解也发作一些岐义。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对“虚开”概念的了解不同和对该罪的根本特征认识不分歧。在立法不明白的情形下,这种认识的岐义具有必然性。
 
辩护人以为,虚开***专用**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罪的根本特征是:行为人虚开***专用**的目的在于骗取国度税款,其损害的客体是国度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其立功的形态是结果犯。
 
“虚开”罪的客体是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而不可能是**监管制度,“虚开”罪的根本特征是骗取国度税款而不可能仅仅是违规、违法的开具**的行为自身,“虚开”罪的构成必然具有骗取国度税款的目的和结果。“虚开”罪只能是结果犯,而不可能是行为犯。在理论和理论中,确曾有人将该罪了解为行为犯。这种认识事实上构成了“以行为犯定罪,以结果犯量刑”的抵触。所以,这种认识是违犯罪刑相顺应的立法准绳和司法准绳的。      
 
经过剖析,我们能够得出如下结论:本罪的根本特征是,“以虚开***专用**的手腕骗取国度税款”而并非仅仅是“虚开***专用**的行为自身”。正确认识本罪根本特征的意义十分严重,由于它直接关系到本罪立功构成的详细要件。
 
最高****于2004年11月24日至27日,在苏州召开了全国局部**经济立功案件审讯工作座谈会,会议构成了《全国局部**“经济立功案件审讯工作座谈会”综述》,在关于虚开***专用**立功的认定中明白:虚开***专用**立功进犯的是复杂客体,一是***专用**管理次序,二是国度税收征管制度,二者缺一不可。其中,依据刑法第三章第六节的规则,国度税收征管制度应当属于主要客体。进犯国度税收征管制度的客体请求,客观上决议了该罪的目的犯性质。这次会议明白否认了虚开***专用**罪是行为犯的观念。
 
2002年6月4日,最高**副院长刘家琛在重庆召开的全国**审理经济立功案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刑法第205条固然没有规则目的犯的要件,但虚开***专用**罪规则在危害税收征管罪中,依据立法原意,应当具备偷骗税款的目的。
 
2000年12月28日上海高级**组织的司法审讯会议并印发的《关于审理经济立功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认定虚开***专用**罪,“还必需查明或证明虚开行为在本质上具有偷逃国度税款的实践危害性或者形成该种危害的理想可能性……,假如短少这一本质特征,则意味着行为人在客观上并没有经过虚开***专用**的手腕到达偷逃国度税款的非法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践损害国度税收管理制度。由于客观和客观要件均有欠缺,故单纯具有方式上的虚开行为,不能认定虚开***专用**罪。”上海市高级**会议在如何正确审理和认定“虚开”问题上强调构成刑法第205条罪与**罪的界线――即必需具有骗取国度税款的目的和客观成心。
 
因而,即便立法表述上有**,即便理论上有不同认识,但在最高**已有明白解释意见的状况下,应当作为本案的根据。
 
综上,辩护人以为,认定被告人郭某构本钱罪,必需坚持主客观相分歧的定罪准绳。否则,本案就只要行为,没有成心。而在本案中,即便抛开持续合同实行的事实不管,仅就开具**当时的状况而言,金山公司和郭某等人以先托付税金的方式开具**的行为,并未使国度税收遭到损失,被告人郭某客观上恰恰不具有骗取国度税款的目的和客观成心。金山热电公司是阜新市的征税大户,请合议庭依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本案发作的特殊性,依法妥善处置此案,对被告人郭某不认定为立功和处以刑罚,这样有利于企业的开展和阜新市的经济建立。也诚恳的倡议,公诉机关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动身,撤回**,以使本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