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亮(化名)没想到,原本买房的喜事,竟会变成本人“净身出户”的悲剧——
为了躲避相关政策,阿亮与妻子假离婚后胜利买房,岂料一年之后妻子回绝复婚,阿亮立即告上法院,搬出各种“证据”极力证明是两人假离婚。但是,法院以为假离婚无法律根据,阿亮最终落得人财两空的境地。
法官提示:
由于现行的征信检查和房屋限购政策,不少家庭会选择经过“假离婚”方式停止躲避,若一方愿意承当风险办理离婚注销并“净身出户”,则离婚后对方不愿意复婚、财富归对方的结果应由其自行承当。
为买第三套房,丈夫“净身出户”
今年47岁的阿亮与小她9岁的阿芳(化名)于2008年11月11日结婚,次年5月,阿芳诞下一女。
据阿亮称,他和阿芳婚后共同购置了佛山及广州两处房产,均注销在阿芳名下,但属于他与阿芳的夫妻共同财富。
2015年8月,他与阿芳欲共同购置广州南沙区某房产并支付了定金20000元及首期房款210039元。但阿芳告知他,由于阿亮的个人信誉记载缘由形成无法以阿亮的名义签署购房合同,为此阿芳请求以假离婚的方式躲避相关政策来购置该房屋。
于是,阿亮与阿芳于2015年9月25日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依据该协议,双方是自愿离婚,女儿由阿芳携带抚育,阿亮每月支付女儿抚育费1500元直至女儿独立为止,阿亮随时有探视权;阿亮自愿放弃属于阿芳名下的财富(包括房屋、设备、活动资金、固定资产),佛山及广州房产均归阿芳一切,离婚后不得再有争议。
2015年9月30日,阿芳与开发商签署购置该房屋的合同,购房后阿亮与阿芳共同以家庭收入支付了一年的房贷。
女方不愿复婚,男方告上法庭
据阿亮称,购房后,他屡次向阿芳提出办理复婚手续,但阿芳不断拖延,直至2016年9月,阿芳明白回绝复婚,并回绝返还属于他一切的财富份额
“离婚手续及协议书只是为了躲避相关政策,双方并无离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富的真实意义。”阿亮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撤销他与阿芳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并判令双方婚生女儿由他携带抚育,阿芳每月向他支付1500元抚育费,直至女儿独立;确认佛山及广州房产双方各占50%产权份额;阿芳向他返还为购置南沙某房所支付的定金、首期款及一年房贷的一半即133619.5元。阿芳辩称,她与阿亮不是假离婚,离婚是经过合法手续的,南沙某房是她的离婚后财富。
女方责备男方烂赌又不顾家
为了证明是假离婚,阿亮在法庭上搬出各种证据:离婚注销后阿亮为双方寓居的房屋交纳电费的票据以及阿亮与阿芳的合照,主张离婚注销后他们仍以夫妻名义共同寓居,对此阿芳表示,双方共同寓居也不能证明离婚注销为假离婚。
阿亮还请同事陈某及堂妹刘某出庭作证。同事陈某称,他于2016年屡次与阿亮、阿芳一同吃饭、旅游,阿芳均以阿亮妻子的身份呈现。堂妹刘某称,阿亮、阿芳于2016年春节期间前往她家吃饭,阿芳仍以阿亮妻子的身份列席。
阿芳表示,阿亮以“净身出户”的方式离婚,是由于阿亮经常赌博,极少照顾家庭,佛山某房及广州某房是阿芳父亲支付大局部款项购置或出卖婚前财富购置。阿亮对此不予确认,称本人是失职的父亲。
查无法律根据,驳回男方恳求
法院审理后以为《离婚协议书》属阿亮、阿芳的真实意义表示,双方已于签署协议当天办理离婚注销,故该协议已生效,两人均应依协议商定实行,一审讯决驳回阿亮的全部诉讼恳求。阿亮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则,办理离婚手续仅须男女双方自愿即可,婚姻注销机关无须检查男女双方能否感情决裂,也无须思索办理离婚注销的理由。
人们常说的“假离婚”是指男女双方仍有夫妻感情但已办理离婚注销的情形,但离婚与否仅看双方有无办理离婚注销,办了离婚注销就是“真离婚”,所以法律上并无“假离婚”一说。
一旦办理离婚注销,双方就必需按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实行,不能以双方感情未决裂为由不实行离婚协议。且一旦办理离婚,男女双方就属独身,均可自在与其别人注销结婚,依据婚姻自在的准绳,双方即便商定何时复婚,该商定亦属无效。